我公司18年不动产进项税分两年抵扣,第一年60%,第二年的40%留在待抵扣进项税中,现在不动产抵扣允许一次性记入进项税额,那之前的40%的待抵扣可以一次性转入进项税额吗,还是还按照之前
的日期到期再转入进项税额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第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如上所述,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一栋自用的办公楼,则并非自行开发项目。
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为6%,我们为外国航空进行地面代理服务,经过税务专管员判定,我公司性质不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正常情况下,我们的供应商为我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公司用来进行进项税抵扣。但有类情况,一些供应商也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他们针对外国航空器进行服务有享受免税政策,因而拒绝为我司开具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0第10条规定,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你好老师,请问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为什么要记借方而销项税额要记到贷方呢?应交增值税余额一般在贷方,反映未交数,如有借方,即反映未抵扣数。具体的会计核算,可以参考《关于增值税 会计处理 的 规定》
项目描述: 我司与青海某企业签订的“5*130t锅炉烟气脱硝BT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青海项目),合同签订时间为2016年3月10日,合同标的物为不动产。该项目以于2016年11月份通过业主、当地环保部门验收。 项目合作方式: 本项目以BT方式投资、建设、移交,双方认可的BT模式是指乙方按本合同的约定负责项目投融资、设备技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组织和管理,并承担期间的风险。即乙方负责筹措建设资金并作为合同总承包单位组织建设,在乙方按约定将本项目逐台改造完成并经环保验收后,甲方在
2021年1月销售人员报销机票费用。录入分录时,误认为该税额符合“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项目。但之后又再次了解有关规定之后,此税额不能进项抵扣,但未在当月修改分录,此税额未进行1月征期纳税申报。导致账实差有此笔税额,2月如何对该分录进行调整修改?借:销售费用 52.64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2.64 回答仅供参考。
因为对方走逃,导致我方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要怎么平账?还是转出之后就不管了?求会计分录~ 您好!进项税额转出要计入与当初购货相关的成本费用。以上对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帮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