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临港新片区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企业关于临港新片区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及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审批机关批准的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新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新外方投资者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为上海市商事主体的可以免提交主体资格证明); 股权转让协议(原件1份)(经公证、见证机构公证或见证的股权转让协议,划转股权的提交有权审批部门的划转文件,法院强制执行的提交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企业名称虹口变更核准通知书》及《企业名称虹口变更核准申请书》;法律、行政法规和**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