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又称小发明或小黄浦专利。它的创造性和技术水平较发明黄浦专利低,但实用价值大,在专利权审批上采取简化审批程序、缩短保护期限、降低收费标准办法加以保护。关于实用新型,有些国家并没有将其列为专利保护的独立对象,而是将其放在发明专利中予以保护。另外有些国家,实用新型则列为专利保护的独立客体,这种实用新型则主要是指小发明。
一、需提供的文件与材料
1、提供必要信息:申请的发明名称,发明人姓名、地址、国籍,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地址、国籍。如是发明专利是否要求提前公开,是否要求在提交申请的同时请求实质审查。
2、技术交底书:包含发明名称,该发明的技术领域,该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情况,本发明的目的和实现发明的技术方案,该技术的实施效果,必要时可提供附图对发明进行说明。
二、注意事项和相关说明
(一)代理说明
1、方法发明或产品发明为无固定形状的物质,只能申请发明专利,而不能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2、代理人按照申请人提供的技术交底书的内容,撰写申请文件: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和附图,在提交专利局前交申请人审阅并签字。3、申请人如果发生地址变动或联系人变动请及时通知我们,以免无法收到有关的通知和材料。
(二)程序性说明
1、发明专利请求实审的期限自申请日起算三年之内的任何时间,请求实审要支付审查费。
2、申请人接到授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通知的要求办理登记手续并缴纳规定的费用。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的,或者逾期办理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的权利。
3、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权人每年要缴纳专利年费,逾期后有六个月的滞纳期,仍可缴纳年费,但要缴滞纳金。在专利年费滞纳期满仍未缴纳或者缴足本年度年费和滞纳金的,专利权自上一年度期满之日起终止。
4、发明与新型专利的区别在于:
■保护客体:发明保护产品和方法,实用新型只保护产品的形状、构造
■审查制度:发明实质审查;实用新型初步审查,创造性标准相对发明的要求略低法22条
■保护期限:发明二十年,实用新型十年
■费用不同:实用新型的费用低
三、办理须知
如办理发明或新型专利的,请直接与我公司的客服人员联络索要专利技术交底书的要求及说明,以便于了解如何提供专利申请所需要的各项文件及材料。专利申请收取的费用仅包括撰写材料、提交及授权前的各种手续的费用,如果授权则授权费、授权时应缴纳的第一次年费均不包括在内。
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实行初步审查制度,保护期限为十年,自申请日起算。
授予实用新型专利的条件:要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要求。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没有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创造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并记载在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创造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创造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所需材料:提供技术交底书一份,内容如下:
1、发明创造的名称及所属技术领域;
2、对相关的现有技术进行客观评述,并指出其不足之处;
3、阐述本发明创造的目的;
4、清楚、完整地叙述本发明创造的技术内容,并明确指出本发明创造与现有技术不同的技术特征;申请主题为结构时,写出结构组成及各组成之间的联接关系,并提供结构示意图纸一份;申请主题为配方时,写出各组成部分成份、各成份的含量范围及最佳含量值,并指出各成份在配方中所起的作用;申请主题为制造方法时,写出制造工艺过程及各步骤的工艺条件;
5、本申请的优点和达到的技术效果;
6、列举适量的实施例解释实施发明创造的具体技术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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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结算
收费处每月依据接收代办处的数据做出月结算单,以传真形式通知代办处。
(二)汇款
代办处接到月结算通知单后,应与相应月转出的数据核对,复核无误后,在一周内按月结算单通知的金额全额汇入收费处帐户。代办处应遵守月结算及汇款的规定,不得无故延迟汇款。
(三)重新结算
经代办处核对,发现月结算单内容有误时,应以传真方式立即通知收费处,收费处在三日内应向代办处发送正确月结算单,代办处接到月结算单后,一周内向收费处汇款。(四)普陀专利费滋生利息
据国家财政部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文件规定,由普陀专利费用滋生的利息应全额上缴国家财政。代办处独立帐户资金滋生的利息应上缴国家知识产权局(收费处代收),上缴时应附有书面说明,简述利息滋生原因。
(五)专利费用的日报表、月报表
每日与收据一并向收费处报送下列三张报表:
1.日结单
2.汇总表1
3.汇总表2
每月第一个工作周向收费处报送下列三张报表:
1.科目余额表
2.应交局费用明细表
3.资产负债表
专利费用收取程序:
(一)接收专利费用的方式
代办处可接收银行、邮局汇寄,或到代办处面交的专利费用。
(二)专利缴费日期的确定
专利缴费日应依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确定。
1通过银行汇款缴费时,银行汇单中缺少必要缴费信息(申请号及费用种类),以代办处收到正确缴费信息日为缴费日。
2通过邮局汇款缴费时,邮局汇单中未写明申请号(含申请号错误或申请号不完整)的专利汇款,代办处可直接办理退款,退款后不保留原汇款日。若汇款人在退单上补填信息后再次寄送代办处时,应以汇单第二次寄出的邮戳日为缴费日。
(三)专利收费记帐
1代办处的专利收费,应使用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供的计算机收费系统记帐(以下称收费系统)。每日应建立面交、邮局、银行记帐卷;工作需要时,可建立更正卷、转帐卷、月末特殊凭证卷。系统在使用中应严格遵守专利收费系统操作手册或相关说明的规定。
2代办处应将面交专利费用当日记帐;银行、邮局汇寄的专利费用,缴费信息完整的应当日记帐,原则不超过次日(节假日、法定休息日除外)。
3面交专利费用时,应请缴费人当面核实记帐数据。发现数据错误,应立即修改计算机中的相关数据,并重新打印收据,含有错误信息的收据应由代办处收回作废。当日面交收费结束后,应输出面交数据复核单,依据缴费凭证检验复核单中的数据及收据号。发现数据错误,应立即修改计算机中的相关数据。修改后,由复核人员(不得是数据采集的同一人员)通过复核数据。必要时,应通知缴费人更换收据。
4银行或邮局汇款记帐后,应每日按卷号输出数据复核单,依据缴费凭证检验复核单中的数据。发现数据错误,应立即修改计算机中的相关数据,修改后方可通过复核数据并批式打印收费收据。打印后需更改收据号时,可利用特殊凭证维护功能或相关说明修改收据号。
(四)专利收费收据的处理
1收据第一联(棕色)在记帐后,应按序排列,寄送收费处。
2收据第二联(黑色)在记帐后,面交或寄送给缴费人。寄送收据时,应采用挂号信函并记录发函日期,以备查询。
3收据第三联(红色)在记帐后,按收据号排序寄送收费处。
4收据第四联(兰色)在记帐后,与记帐凭证合订一处,按序装订成帐本,供财务检查或审计使用。
(五)缴费凭证
1通过代办处面交专利费用时,缴费人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缴费清单,以缴费清单为记帐凭证。
2通过银行汇款时,以银行汇款单及汇款清单为记帐凭证。
3通过邮局汇款时,由代办处复印的邮局汇单(复印正面,必要时应复印汇单正、反两面),以复印件为记帐凭证。
代办处专利收费系统管理及使用
(一)收费系统的管理
收费系统的软、硬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供,代办处负责使用管理。代办处负责人对收费系统的安全及正确使用负责。收费系统应由一名代办处工作人员操作,该工作人员应具有计算机专业学历(或相近专业学历)。
(二)收费系统的工作范围
收费系统仅用于代办处专利收费,不得用于其它工作范围,不得向代办处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收费数据及收费系统软件。
(三)数据备份及系统的恢复
代办处操作人员每日应对收费系统的收费数据备份并妥善保存备份资料。当系统崩馈时,操作人员因应立即通知收费处,由代办处系统操作员根据恢复手册指导内容,重新安装系统,收费数据由代办处利用本地备份数据盘恢复。恢复过程应有相应的书面记录,以书面报告形式报送初审及流程管理部综合处。
(四)收费系统的软件维护与更新代办处收费系统软件的维护与更新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统一安排。
附则
(一)各代办处应设置独立银行帐户、帐号,不得委托当地专利管理机关财务部门代管。独立帐户仅能收取专利费用,帐户内资金的支出方向为专利局收费处。
(二)专利收费的工作应由持上岗证的代办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人员对专利收费数据负有保密的义务,泄密者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代办处将处以人民币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专利收费标准和种类必须严格遵照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的规定执行,不应超范围收费,不得在专利费过程中收取任何手续费。收取的专利费用应按期如数上缴,不得擅自挪用、滞留。擅自挪用、滞留应上缴专利费的,将扣除代办处当年的20作为罚款。
(四)因代办处工作失误,需由初审及流程管理部更正数据时,每更正一申请号数据,对代办处将处以人民币6元的罚款。
(五)代办处无故延误专利收费数据的传输或未按规定时间寄送收据,每滞后一日,对代办处将处以人民币200元的罚款。
(六)代办处应遵守国家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有关法规,依法行政。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止或改变代办处的工作职能。严重违反本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责令其停止业务工作并整顿,直至撤销专利收费工作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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