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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社保的涉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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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集体公司下面成立几个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没有人员,参与项目管理的人员都是集团的人分配到项目公司的,工资社保都还是由集团缴纳,请问如果集团向项目公司收服务费是否可以?此费用应该是算服务费还是劳务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可否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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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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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所述,提到的是“集团公司”、“项目公司”,那就都是独立法人;而且集团公司派出人员的工资社保皆由其支付,说明这些人都是集团公司员工。这就相当于一个公司派人为另一个公司服务,自然应当收取费用;作为关联方,更是应当按照市场公允价格收取费用。目前增值税范畴之中,通常劳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所规定的“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而服务是指“营改增”应税服务。如果从事管理工作,那就属于“企业管理服务”。集团公司应当依法开具增值税发票,并确认收入、计提税费;项目公司依法确认成本费用,进行抵扣、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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