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发票管理办法》沒有明文禁止经营者“超业务范围开票”的个人行为。反过来,《发票管理办法》注重经营者应按具体运营业务流程状况属实开票,不然归属于虚开增值税票的个人行为。可是,假如能出示有关直接证据证实业务流程的真实有效,并向税务局开展有效表述,是一切正常的。超过业务范围能够开税票,需不需要变动公司业务范围呢?小结 超过业务范围的临时性业务流程,能够开票,可是必须留意保存业务流程材料以便解决税务局提出质疑。
尊敬的老师,我公司为工业企业,现有一块儿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投资到一家非房地产公司,请问老师我们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吗?如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文件规定的范围,则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涉税事项回答仅供参考,具体以主管机关规定为准。以上对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帮助到您。
据悉,因股权转让偷逃税款被追究刑事责任,在江苏省尚属首例。检查人员确认,王某在股权转让完成并获得收入后,一直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税款。2011年11月17日,因王某在规定期限内未完全履行缴纳税款的义务,徐州地税局稽查局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对王某做出了补缴税款的行政裁定。在被取保候审当日,王某提交了还款计划书,补缴税款1,045万元。鉴于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表示要积极缴纳尚欠税款,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我国专利法对专利权人权利的限制性规定集中体现在《专利法》第62条规定中。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情况下实施了以下某种行为的,不视为侵权。同时,对专利权人的权利进行这一限制,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整体利益也是有利的。因为临进过境的交通运输工具为自身需要使用有关专利,通常对专利权人利益造成的的损害是微乎其微的。
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会计上不计提折旧,税务上能否计算折旧进行纳税调减?企业所得税法并未单独设定“投资性房地产”,而会计上的“投资性房地产”恰恰符合税法中“固定资产”的定义。因此,会计上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固定资产进行税务处理,即按照房屋、建筑物历史成本据税法规定计提折旧进行税前扣除;而其会计上的公允价值变动则不能得到税法认可。另外,会计上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税法上属于无形资产,处理上也是一个道理。
1 用养殖场土地置换商业土地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如何确定成本?您好,感谢您的信任和提问!土地投资入股方式取得的土地以入股时该土地的资产评估价格作为其成本。如果做了评估,则使用评估价作为该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如果没有做评估,则以该土地使用权对应的出资额作为成本。以上对问题的解答希望可以帮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