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公司和甲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对公付款给甲公司,后来收到甲公司老板去税务局代开的个人劳务发票。
2.我公司和乙个人签订劳务合同,对私付款给乙个人,后来收到乙个人交来的由其他企业开具的发票。
3.我公司和丙企业签订合同,对私付款给丙企业法人,后收到丙企业开具的发票。
以上三种情况开的发票的名目和合同内容一致。请就这三种情况说一下合同,发票,收款对象的具体要求,或者要怎么操作才能变得更合理。也请具体分析这三种情况在税务上存在的风险,谢谢
合同、发票、收款保持一致,主要是合同与发票要保持一致。至于收付款是否一致,税务机关当前并没有强制要求,收款不一致的情况下,通过委托收付款协议,税务机关一般认可。
问题所述三种情况:
1.我公司和甲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对公付款给甲公司,后来收到甲公司老板去税务局代开的个人劳务发票。
甲公司为服务提供方,应当由甲公司开具发票,由老板个人开具发票属于虚开发票。
2.我公司和乙个人签订劳务合同,对私付款给乙个人,后来收到乙个人交来的由其他企业开具的发票。
乙个人为服务提供方,应当由个人开具发票,由其他企业开具的发票属于虚开发票。
3.我公司和丙企业签订合同,对私付款给丙企业法人,后收到丙企业开具的发票。
丙企业签订合同、提供服务、开具发票,一致,不存在风险,但应该付款至丙企业公账,由法人收款,需要由丙企业出具委托收付款协议。
企业担心三流不符,主要是下面的文件,但实际执行中,并没有再严格要求三流一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
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近期的解释:营改增的文件没有对纳税人的付款方式进行规定,就是没有规定不可以通过个人帐户支付,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不影响扺扣,而且目前也没有什么“三流一致”的要求。
之前部分地区的解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冀国税发(2000)29号)
(六)对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单位与所支付款项的单位不一致时,其进项税金是否可以申报抵扣?
按国税发[1995]192号文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考虑到目前企业经营方式的多样性以及三角债务的大量存在,所以,在要求企业规范货款支付方向的同时,可由企业申报经县级税务机关严格审核把关,对情况属实者暂允许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