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机器设备,开具发票时有如下疑问:
1、销售已使用过的设备是否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给购买方?有没有税法依据?
2、若购进此设备时按17%做进项税额,已认证抵扣,那么开具发票时是按17%认销项税额与进项互抵吗?还是按国税【2014】57号文规定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3、若购进此设备时虽取得17%专用发票,但未认证抵扣(比如保税区企业,被规定不能抵扣进项税),那么该类企业在开具发票时又应该怎么开?
您好,
1、销售已使用过的设备是否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给购买方?有没有税法依据?
——如果销售已使用过的设备,选择简易计税3%征收率减按2%征收率的,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放弃减税的,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如17%)计征增值税,则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即,只有在选择减税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若购进此设备时按17%做进项税额,已认证抵扣,那么开具发票时是按17%认销项税额与进项互抵吗?还是按国税【2014】57号文规定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购进此设备时按17%做进项税额,已认证抵扣,开具发票时需按照17%税率计征销项税额。
3、若购进此设备时虽取得17%专用发票,但未认证抵扣(比如保税区企业,被规定不能抵扣进项税),那么该类企业在开具发票时又应该怎么开?
——如果购入固定资产用于政策明确规定不得抵扣项目的,比如免增值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同时也未抵扣的,可以在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选择简易计税3%征收率减按2%征税。放弃减税的,可以开具专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