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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税务政策的问题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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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第十二条、问:根据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占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的比例,乘以当月全部进项税额的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该办法在实际执行中,由于纳税人月度之间的购销不均衡,按上述公式计算出现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实的现象,对此,应如何处理?

答:对由于纳税人月度之间购销不均衡,按上述公式计算出现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实的现象,税务征收机关可采取按年度清算的办法,即:年末按当年的有关数据计算当年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对月度计算的数据进行调整。”

政策咨询

1、上述“由于纳税人月度之间的购销不均衡”中的购销不均衡,应如何理解?我们理解是当月从外部购进货物与当月公司销售货物是否配比,从而确定对应的进项税与销项税是否配比。请老师给予明确。

2、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2】38号文规定,食用油行业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采用投入产出法进行核算。即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公认标准和行业平均耗用值)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投入产出法下是以销售量确定原料耗用量来计算进项税额,不涉及购销是否均衡的问题,我公司理解是否正确?

专业顾问回答

周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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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认为“由于纳税人月度之间的购销不均衡”中的购销不均衡是指对应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的购销不均衡,而非单指当月从外部购进货物与当月公司销售货物是否配比,从而确定对应的进项税与销项税是否配比。

2、核定抵扣,核心是以销售产品耗用的农产品数量为核心来核定进项税额,本质上属于“实耗法”。在此种抵扣方式下,农产品进项税额一般不会出现留抵税额情形,也不会出现前期缴税,后期留抵情况,企业税收较为均衡。贵司的理解是正确。

以上答复供参考,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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