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密信息
涉及到的许可费标准、许可费优惠政策、公司财务报表等会使得在专利许可谈判过程中而披露的双方当事人的商业信息容易被泄露,而这些信息一经泄露将会对信息持有人产生致命影响。因此,在专利许可合同中,双方应当就在许可谈判过程中所披露的何种信息为保密信息进行明确定义。
二、被许可产品
关于被许可方可以使用被许可专利的产品的范围。实践中,专利许可人通常会通过被许可方的品牌来限定被许可产品,并在签订合同之时要求被许可方提供其产品的品牌清单,同时允许被许可人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更新其产品品牌清单,凡是在许可人认可的品牌清单下的产品均被视为被许可产品,可以依约使用被许可的专利。
三、关联公司
专利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有可能是企业集团,而签订专利许可合同的可能只是这个企业集团中的一个法人,被许可人签订专利许可合同的目的可能希望的是不仅签约法人能够获得专利许可,其他集团内的非签约法人亦能够获得专利许可,那么,此种情况下就有必要在合同中对关联公司进行定义。
对于专利许可人而言,由于其主要合同义务是将其专利许可给被许可人进行使用,其可能并不希望将此合同义务也一并施加给其关联公司,因此,在定义关联公司的时候,许可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关联公司的定义仅适用于被许可人或者做出其他限制性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