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是单纯的制作广告牌、制作灯箱,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为17%;如果是广告制作,则属于“营改增”范围,适用增值税税率6%。
广东国税2013年度的一个访谈供参考:
问题: 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广告公司,有生产经营权,如生产广告牌,显示屏等),2013年3月承接一个广告项目总金额100万元,其中相关外购货物销售占60万元(相关成本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安装费等40万元,请问:营改增后,该项目适用的增值税率全部是6%吗? 若其中相关的外购货物60万元是自产货物销售(即是自产货物混合销售),安装费等40万元,请问:营改增后,该项目总额(100万元)适用的增值税率是6%吗? 谢谢 [11:19:09]
陈学著(货物和劳务税处处长) 回答: 纳税人应分别核算,提供广告制作、发布服务的适用税率为6%;生产销售广告物料(如广告牌、显示屏)的适用税率为17%。
依据财税【2016】36号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