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16)94号文件,个人认为供热企业应注意以下事项:
1、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分别核算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对于免税与非免税的采暖费收入,供暖企业一般能够分别核算。
2、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正确开具票据
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代收代缴的采暖费,供暖企业如何开具票据呢?有的供热企业认为,向代收代缴单位收取采暖费时,如果代收代缴单位购买的暖气同时存在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往往难以确定居民采暖费收入比例,只能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确定居民采暖费收入比例后,再将居民采暖费收入相应的进项税额转出,然后再申请免税。这种操作看似可行,实际上是不合适的。如甲企业向乙企业购买暖气,除一部分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外,其余用于职工居民区采暖。应甲企业要求,乙企业将销售给甲企业的暖气全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时,不但对乙企业销售给甲企业的暖气要全额计提销项税额,而且甲企业购买的暖气中用于职工采暖部分的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同时,如果相关的购销合同明确甲企业购买的暖气中一部分是代职工缴纳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780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如违反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则对其开具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因此,供热企业对于向居民供暖票据的使用上,一定要慎重。
3、办理流程
一般来说应提供以下手续: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财务报表、资质证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