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技术转移机构,就是以技术转移为主要职能的机构。《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上述过程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包括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和技术投融资服务机构等,但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除外。这一规定比较宽泛,将各种从事技术转移、提供有关技术转移服务的机构都纳入支持范围,在技术转移服务还不发达的起步阶段这是必要的。第三款规定, 技术转移机构可以是独立的法人机构、法人的内设机构。
从上述定义来看,该办法界定的技术转移机构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一是专门从事技术转移的机构,包括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设立的从事技术转移工作的部门,即履行技术转移职能的机构,笔者将它称为技术转移机构。
二是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法人机构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的机构,即专门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的公司和社会组织,是专业服务机构,笔者称之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
三是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即第三方机构,包括技术经纪机构,笔者称之为技术转移中介服务机构。
从《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第(七)条规定来看,技术转移机构主要有两种类型:
1.社会化技术转移机构,为技术转移提供知识产权、法律咨询、资产评估、技术评价等专业服务。社会化技术转移机构既可以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技术供方提供技术信息加工整理、知识产权管理、技术推介、技术评估等专业服务,也可以为企业等技术需求方获得或输出技术提供专业服务;既可以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创新主体提供专业的技术转移服务,也可以为技术供需双方提供经纪服务。一般来讲,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和技术转移中介机构均属于社会化技术转移机构。
2.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机构,提供科技成果的市场开拓、营销推广、售后服务等,包括受理本单位的发明披露、分析科技成果应用价值、管理知识产权、指导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制订科技成果转化方案等。
当然还有一种类型,就是企业办的技术转移机构,作为企业的职能部门,为负责获取外部技术、向企业外部输出不适宜由企业转化的技术成果。一些大企业实行开放式创新,设立专门的机构或平台,从社会获取所需的技术,向企业外部输出技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