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外,(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于增值税应纳税额有更加详细清楚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合计=(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减征额
(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实际抵扣税额
详情建议您查阅一下《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和填写说明(毕竟文字描述不如看着图表说明更加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