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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招退役士兵享受什么税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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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乔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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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依照相关规定: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具体定额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计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法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则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未满1年的,应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其计算公式为: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Σ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具体定额标准。

城镇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为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根据相关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四十)**转业干部就业.

1.从事个体经营的**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扣减增值税规定

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补充:上述所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上述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上述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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