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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投资成本计量。以现金购入的短期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核算,不构成短期投资成本。已存入证券公司但尚未进行短期投资的现金,先作为其他货币资金处理,待实际投资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作为短期投资的成本。
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会计上不计提折旧,税务上能否计算折旧进行纳税调减?企业所得税法并未单独设定“投资性房地产”,而会计上的“投资性房地产”恰恰符合税法中“固定资产”的定义。因此,会计上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固定资产进行税务处理,即按照房屋、建筑物历史成本据税法规定计提折旧进行税前扣除;而其会计上的公允价值变动则不能得到税法认可。另外,会计上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税法上属于无形资产,处理上也是一个道理。
投资性房地产由成本价值模式转换为公允价值模式之后,税法上的计税基础依旧是采用成本模式计提折旧吗?因为这个原因才会导致,税法与会计判断上造成双向差额。是的,会有税会差异,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计提递延所得税负债
投资性房地产按公允价值后续计量,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按税法要求确定合理的预计净残值率,多少为合理?如果预计净残值率为零,算合理吗?残值率一般为5%。 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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