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要注意的政策风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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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
二、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项目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
三、税务部门应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定期开展核查,年度核查面不超过20%。
四、经税务机关后续核查调减企业研发经费的,或企业自行调减研发经费的,补助金额相应减少。经核查已拨付补助资金越过调减后应拨付金额的,应退回。
我公司在上海,打算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但是,公司的研发费用只有15万,请问,这样能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么?具体的政策补贴是怎么规定的?根据《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实施细则 (试行)》入库培育企业可获得一次性培育支持,支持额度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发生的研发费用10%确定,补助额不足20万的企业按20万元奖补,超过200万元的按200万元补助。
据悉,因股权转让偷逃税款被追究刑事责任,在江苏省尚属首例。检查人员确认,王某在股权转让完成并获得收入后,一直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税款。2011年11月17日,因王某在规定期限内未完全履行缴纳税款的义务,徐州地税局稽查局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对王某做出了补缴税款的行政裁定。在被取保候审当日,王某提交了还款计划书,补缴税款1,045万元。鉴于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表示要积极缴纳尚欠税款,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科技型小公司,执行小企业准则。立项的研究项目大部分已经形成专利或软著,但研发费用已全部费用化进入当期损益。根据我查到的资料,应该是没有规定不允许全部费用化的,但如果没有资本化的支出就没有办法形成资产,已经取得的知识产权可以不形成固定资产么?(以上提到的专利软件等都是公司主营产品使用,并不是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按照会计准则,可以全部费用化。
假设A公司,B公司,,那么费用可以直接分摊吗?谢谢 对于关联公司共用资源费用扣除问题,当前各地的执行口径不同,部分地区允许企业内部采用分摊方式将费用分摊到各个公司,但规范讲,华电和华电控股属于不同的法人公司,不属于总分公司关系,直接分摊,税务机关不一定认可,可能要求按照提供服务方式结算,即由拥有食堂一方,向公用的另一方开具发票,由于餐饮服务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该操作方式存在多交一道增值税的风险。
贵公司销售空调一并提供安装服务的,属于混合销售而不是兼营,安装服务也一并按照货物销售缴纳增值税,相应的,如果是请外部安装单位为贵公司提供安装服务,贵公司可以向该单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发生退货的,应根据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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