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公司主营业务是汽车销售 和咨询服务。现有一客户委托我司代采购车辆一批,金额100万,我司收到代收款后全额支付给厂家。我司只收取厂家的返利费3万元,开服务费3万,请问这样做会有涉税风险吗?
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财税字〔1994〕26号)第五条规定,
五、关于代购货物征税问题
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因此,同时符合上述文件中的条款,可以按照代购计征增值税,不能同时符合意以上条件的,应按照购进再销售货物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