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xxxx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
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上海经济特区的法
律法规,并受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公司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
名称:上海市xxxx易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上海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第四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一般经营项目:
第五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和分公司
第六条公司营业期限为永续经营。
第七条公司应确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保管公司法律文件,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
议等法律文件必须存放在公司,以备查阅。
第二章股东
第八条公司股东共1个:
股东姓名或名称:
股东住所:
股东主体资格证明:
第九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会;
(三)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四)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
建议和质询;
(五)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
(六)公司清盘解散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权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
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十条股东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章程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十一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八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的权利;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会;
(三)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四)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五)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
(六)公司清盘解散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予以赔偿。
第九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十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第十一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二)股东的住所;
(三)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
(四)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三章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500万元,股东认缴出资情况如
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货币
第十三条经全体股东一致约定,股东认缴出资额由股东根据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决
定出资计划。
第十四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已缴纳出资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
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全体股东签名(未签字的股东应注明理由),并加盖公司公
章。
第十五条各股东应当按章程的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缴
纳所认缴出资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股东以非货币出资的,应当由专业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或由全体股东
协商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并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法
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将注册资本实收情况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备案。
第四章股权转让
第十八条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
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
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
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
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
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
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条依照前两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
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
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
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
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四)由股东会约定的其他情形。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
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注:股东可
以自行约定继承条件)
第五章股东会
第二十三条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
构。
第二十四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认缴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五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认缴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
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除上述情形的股东会决议,应经全体股东人
数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二分之一表决权以上的股东同意。
公司股东会、执行董事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执行董事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股东会、执行董事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
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公司应当根据股东会依法议定的事项形成公司决定,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
章后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关事项的变更或备案登记。
第二十六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注: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
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公司发生重大问题,经代表十分之一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应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执行董事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
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指定的股东主持。
第二十八条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
全体股东。股东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代理人参加。
第二十九条股东会应当对股东会会议通知情况、出席情况、表决情况及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章执行董事
第三十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
第三十一条执行董事由股东提名候选人,经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3年。
第三十二条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三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请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请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其他部门负责人等,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执行董事应当将其根据本章程规定的事项所作的决定以书面形式报送股东会。公司应当根据执行董事决定的事项形式公司决定,并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关事项的变更或备案登记。
第七章经营管理机构及经理
第三十五条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人,并根据公司情况
设若干管理部门。
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任期3年。经理对执行董事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或者执行董事;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按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年度报告;
(九)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六条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
户存储。
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第三十七条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
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业务或者活动的,所有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
第三十八条董事和经理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执行董事决定,可以随时解
聘。
第八章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股东会
应当审
查法定代表人是否存在依法不得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形。
第四十条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向商事
登记机关备案。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是代表公司的法律文书。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
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公司参加民事活动,对企
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公司全体股东及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
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职责,委托他人代行职责时,应有书面委托。法
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
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
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七)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八)法律和**规定的其他不能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
第四十二条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重新产生
符合任职资格的法定代表人:
(一)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决定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
的;
(二)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担任,丧失董事资格的;
(三)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丧失经理资格的;
(四)因被羁押等原因丧失人身自由,无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的;
(五)其他导致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九章监事
第四十三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名。监事由股东会委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四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四十五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四十六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规定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七条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十八条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章财务、会计
第四十九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依
法纳税。
第五十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五十一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
过了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
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润,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
比例分配。
第五十二条公司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
第五十三条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五十四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第五十五条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十一章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六条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应当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七条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诸种解散事由出现时,可以解散。
第五十八条公司因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出现了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股东
会决议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撤销或法院解散公司的,应在解散事由出现
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股东会确定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或股东指定的人组成。
第五十九条清算组成立后,公司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六十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处理对外投资及办理分支机构的注销;
(五)清缴所欠税款;
(六)清理债权债务;
(七)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八)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六十一条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对公司债权人的债务进行登记。
第六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
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
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六十三条财产清偿顺序如下:1、支付清算费用;2、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
用;3、缴纳所欠税款;4、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第六十四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公司主管
机关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六十五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
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公司应当指定联系人,负责办理公司登记、年报及其它事务,并向商
事登记机关备案,联系人变动的,应向登记机关重新备案。
第六十七条本章程中涉及登记事项的变更及其它重要条款变动应当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规定。
第六十八条股东会通过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公司
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公司章程的补充决议,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
案。
第六十九条公司应当将依据章程形成的会议记录等相关法律文书存档备查。
第七十条本章程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公司股东会。
上海*******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
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上海经济特区的法
律法规,并受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公司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
名称: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
第四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一般经营项目:********销售;国内贸易;经营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第五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和分公司
第六条公司营业期限为永续经营。
第七条公司应确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保管公司法律文件,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
议等法律文件必须存放在公司,以备查阅。
第二章股东
第八条公司股东共1个:
股东姓名或名称:
股东住所:XXX
股东主体资格证明:
第九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会;
(三)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四)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
建议和质询;
(五)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
(六)公司清盘解散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权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
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十条股东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章程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十一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八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的权利;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会;
(三)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四)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五)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
(六)公司清盘解散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予以赔偿。
第九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十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第十一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二)股东的住所;
(三)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
(四)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三章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万元,股东认缴出资情况如
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XXX
认缴出资额:XXX
出资比例:XXX
出资方式:货币
第十三条经全体股东一致约定,股东认缴出资额由股东根据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决
定出资计划。
第十四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已缴纳出资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
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全体股东签名(未签字的股东应注明理由),并加盖公司公
章。
第十五条各股东应当按章程的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缴
纳所认缴出资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股东以非货币出资的,应当由专业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或由全体股东
协商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并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法
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将注册资本实收情况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备案。
第四章股权转让
第十八条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
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
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
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
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
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
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条依照前两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
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
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
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
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四)由股东会约定的其他情形。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
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注:股东可
以自行约定继承条件)
第五章股东会
第二十三条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
构。
第二十四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认缴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五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认缴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
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除上述情形的股东会决议,应经全体股东人
数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二分之一表决权以上的股东同意。
公司股东会、执行董事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执行董事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股东会、执行董事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
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公司应当根据股东会依法议定的事项形成公司决定,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
章后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关事项的变更或备案登记。
第二十六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注: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
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公司发生重大问题,经代表十分之一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应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执行董事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
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指定的股东主持。
第二十八条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
全体股东。股东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代理人参加。
第二十九条股东会应当对股东会会议通知情况、出席情况、表决情况及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章执行董事
第三十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
第三十一条执行董事由股东提名候选人,经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3年。
第三十二条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三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请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请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其他部门负责人等,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执行董事应当将其根据本章程规定的事项所作的决定以书面形式报送股东会。公司应当根据执行董事决定的事项形式公司决定,并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关事项的变更或备案登记。
第七章经营管理机构及经理
第三十五条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人,并根据公司情况
设若干管理部门。
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任期3年。经理对执行董事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或者执行董事;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按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年度报告;
(九)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六条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
户存储。
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第三十七条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
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业务或者活动的,所有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
第三十八条董事和经理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执行董事决定,可以随时解
聘。
第八章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股东会
应当审
查法定代表人是否存在依法不得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形。
第四十条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向商事
登记机关备案。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是代表公司的法律文书。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
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公司参加民事活动,对企
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公司全体股东及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
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职责,委托他人代行职责时,应有书面委托。法
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
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
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七)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八)法律和**规定的其他不能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
第四十二条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重新产生
符合任职资格的法定代表人:
(一)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决定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
的;
(二)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担任,丧失董事资格的;
(三)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丧失经理资格的;
(四)因被羁押等原因丧失人身自由,无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的;
(五)其他导致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九章监事
第四十三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名。监事由股东会委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四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四十五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四十六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规定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七条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十八条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章财务、会计
第四十九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依
法纳税。
第五十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五十一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
过了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
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润,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
比例分配。
第五十二条公司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
第五十三条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五十四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第五十五条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十一章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六条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应当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七条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诸种解散事由出现时,可以解散。
第五十八条公司因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出现了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股东
会决议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撤销或法院解散公司的,应在解散事由出现
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股东会确定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或股东指定的人组成。
第五十九条清算组成立后,公司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六十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处理对外投资及办理分支机构的注销;
(五)清缴所欠税款;
(六)清理债权债务;
(七)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八)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六十一条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对公司债权人的债务进行登记。
第六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
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
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六十三条财产清偿顺序如下:1、支付清算费用;2、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
用;3、缴纳所欠税款;4、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第六十四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公司主管
机关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六十五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
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公司应当指定联系人,负责办理公司登记、年报及其它事务,并向商
事登记机关备案,联系人变动的,应向登记机关重新备案。
第六十七条本章程中涉及登记事项的变更及其它重要条款变动应当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规定。
第六十八条股东会通过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公司
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公司章程的补充决议,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
案。
第六十九条公司应当将依据章程形成的会议记录等相关法律文书存档备查。
第七十条本章程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公司股东会。
股东签章:
年月日
上海xxxx科技有限公司
(一人有限公司)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
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
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上海经济特
区的法律法规,并受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公司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
名称:上海xxxx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上海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第四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网络科技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
术服务;软件的设计与开发;网页制作;网站的设计与开发;网络营销策划;自动化控制系
统开发与集成;网上从事商贸活动;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法律、行政法
规、**决定规定需另行办理广告经营项目审批的,需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商务信息
咨询(不含限制项目);智能系统的开发;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经营进
出口业务(法规禁止的羡慕除外);旅游、健康、移民信息咨询服务(以上均不含限制项目)。
(以上各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
可经营)
第五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和分公司
第六条公司营业期限为永续经营,自公司核准登记注册之日起。第二章股东
第七条公司股东共壹个,名称与住所如下:
名字:xxx
住所:xxxxxxxx
身份证号码:4103xxxxxx
第八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
(二)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三)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决定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
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四)公司侵害其合法权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
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予以赔偿。
第九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十条公司应当向已缴纳出资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
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股东签名,并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一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第三章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500万元,股东认缴出资
情况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xxx
认缴出资额:人民币500万元
出资比例:100%
出资方式:货币
第十三条经全体股东一致约定,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成立之日起10年内
缴足,股权转让变更后,股东以出资转让的方式受让原股东的出资额,并享有和
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股东不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应当向已足额缴纳的股东
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股东应当按章程的规定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
第十五条股东以非货币出资的,应当由专业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或由全
体股东协商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并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
的转移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公司可将注册资本实收情况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备案。第四章股东职权
第十七条公司为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立股东会。
第十八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认缴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组织形式作出决定;
(十)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九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五章执行董事
第二十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壹名,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权利。
第二十一条执行董事由股东任命产生,任期3年。
第二十二条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定;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应当将其根据本章程规定的事项所作的决定以书
面形式报送股东。第六章监事
第二十五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监事由股东委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七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二十八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条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七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一条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人,并根据
公司情况设若干管理部门。
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任期3年。经理对
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按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年度报告;
(九)公司章程和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
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三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或者执行董事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六)未经股东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
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三十四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董事和经理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执行董事决议,可以
随时解聘。第八章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任期3年。由股东决定产
生。
第三十七条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法定代表人的签字
应向商事登记机关备案。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是代表公司的法律文书。法定代
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
表公司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公司全体股东
及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
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职责,委托他人代行职责时,应有书面委
托。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公司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得同时兼任另一公司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
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
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七)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八)法律和**规定的其他不能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
第三十九条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重新产生符合任职资格的法定代表人:
(一)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决定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
人的情形的;
(二)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丧失执行董事资格的;
(三)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丧失经理资格的;
(四)因被羁押等原因丧失人身自由,无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的;
(五)其他导致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形。第九章财务、会计
第四十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
制度,依法纳税。
第四十一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门
的规定制作。
第四十二条公司应当于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会计
报告送交股东。
第四十三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
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决定,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
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分配给股东。
第四十四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四十五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
决定。
第四十六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十章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七条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当法律法规规定的诸种解散事由出现时,可以解散。
第四十九条公司正常(非强制性)解散,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
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由股东组成。
第五十条清算组成立后,公司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处理对外投资及办理分支机构的注销;
(五)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六)清理债权、债务;
(七)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八)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五十二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向公司登记
机关备案,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清算组应当对公司债权人的债权进行登
记。
第五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确认。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
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分配给股东。清算期间,公司存续,
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
给股东。
第五十四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公司
主管机关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五十五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公司应当指定联系人,负责办理公司登记、年报及其它事务,
并向商事登记机关备案,联系人变动的,应向登记机关重新备案。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中涉及登记事项的变更及其他重要条款变动应当修改
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规定。
股东通过的章程修正案或新章程,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应当报公司登记
机关备案。
第五十八条公司应当将依据章程形成的会议记录等相关法律文书存档备
查。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
准。
第六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公司股东。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