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贵公司按照派遣合同向境外公司支付其工资性费用,这属于接受境外单位的非独立个人劳务。涉及的税费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境外总部派遣一名员工到境内工作24个月,根据规定,已经在境内构成了劳务性的常设机构,应在当地进行税务登记,并计征企业所得税;注意,此种情况不属于预提所得税,而是按照构成常设机构处理。在实务中,由于境外单位在境内进行税务登记比较麻烦,有的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协商,按照预提所得税在支付境外费用时扣缴。
增值税:
境外单位向境外单位提供劳务,且发生在境内,因此属于在中国境内销售增值税服务,应计征增值税;此种情况需要贵公司向境外支付费用时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
由于该行为构成了劳务性的常设机构,因此应在境内计征个人所得税。计征方式,按照该外籍个人在境外收取的工资薪金计算。
相关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活动常设机构判定及利润归属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6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