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一个政策性搬迁企业能去合并另一个市相同类型的企业,似乎并没有类似的文件限制此种行为,当然还要关注当地的政策。
如符合特殊税务重组条件,可由合并企业弥补被合并企业亏损。其弥补方式根据财税〔2009〕59号规定,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相关文件规定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第二十六条《通知》第六条第(四)项所规定的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是指按《税法》规定的剩余结转年限内,每年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