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可以了解下以下这些问题。
1.并非预收款就交税
先开票的开票当天是建筑业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未开票的是工程款结算或取得工程款结算凭据的当天。
依据:财税[2016]36号第45条、财税[2017]58号
2.异地同市跨区不预交
同一地级行政区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无需向建筑服务发生地预付增值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17号
3.收到质保证金后才交税
未先开发票的,以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依据:国税总局[2016]第69号公告
4.“甲材料”可不作为计税基础
“甲供材”不属于价外的费用,不是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依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37条,附件2第1条
5.简易计税也可以扣分包款
采用简易计税的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的余额为销售额。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
6.预付增值税可扣分包款
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预缴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7]58号
7.小规模预交税款回到机构地开票
月销售额超过3万的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专票。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8.分包给集团第三方的由第三方开票
建筑企业授权集团内第三方向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9.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安服务不是混合销售
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适用不同税率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10.房屋建筑工程服务适用于简易计税
为房屋建筑的地基和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购买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依据:财税[2017]58号
11.销售电梯的安装服务可以采用简易计税
一般纳税人在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根据甲供工程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