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好。我公司于2015年开始新建一车间,15年支付了设计公司约90%的设计费,设计发票于16年11月开来,同时我们支付了剩余的设计款,另外,车间目前还处于装修阶段。请问,设计费的进项税额可否抵扣,如果可以,是否要分两年?如果不可全额抵扣,那我今年11月付款的进项税是否可抵扣?谢谢!
您好,对于提供设计服务方来讲,在2015年提供了设计服务,同时收取了款项,因此该服务应计征营业税,在2016年11月开具发票,也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贵公司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取得进项税抵扣销项税,因此也无从谈到分期抵扣的问题。即使提供设计服务企业未申报营业税,但是其业务应计征营业税,也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相关文件规定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
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