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复工后参与疫情防控的人员发放的临时工作补助及奖金,按企业的规定发放的比省级规定的标准低,可以免征个税吗?还是必须按照省级规定的标准发放才可以免征?
想问一下,我们是否应该上缴城建教附。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并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财税[2005]25号:《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适用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全面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规定。建议参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与税务沟通。
销售旧固定资产,我们是整车制造业,目前是应该按照财税〔2016〕36号的规定,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还是应该按照2015年第90号公告规定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个简易计税是不是也应该按照今年12月新发布的财会22号文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放入应交税费-简易计税项目里。根据您的描述,我猜测您问的是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因此,如果属于上述适用简易计税情形,则通过此科目核算。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自贸区合规款为目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2013年10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如果子公司所得土地不是用于房地产开发,母公司可考虑采取以土地投资方式处理。也就是说,对将不动产投资入股换取股权行为属于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按有偿销售不动产、无形资产行为征收增值税。因此,虽然缴纳增值税,但相比销售而言,仍然少缴了土地增值税。
即便是股权激励成本,也与其他成本费用一样,关联公司发生的成本费用只能在其自身公司税前列支与扣除,不能拿到上市公司来扣除。整个集团整体税负不会增加的情况下,股权激励成本都实现了税前扣除。股权激励实行方式包括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我公司在16年12月15日进行公司股份制改制,是否可能参照“财税〔2016〕101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62号公告规定,待实际转让股权时,直接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