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喜达食品生产企业是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50%的税收优惠,适用的所得税率为20%,2019年有关生产经营情况如下:取得产品销售收入250万元,购买国库券利息收入50万元,金融债券利息收入60万元,发生产品销售成本105万元,发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7万元,发生销售费用38万元,全部为广告费,发生财务费用40万元,其中:1月1日以集资方式筹集生产性资金300万元,期限一年,支付利息费用30万元,(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6%)发生管理费用29万元,其中含业务招待费10万元,为股东
贵公司销售空调一并提供安装服务的,属于混合销售而不是兼营,安装服务也一并按照货物销售缴纳增值税,相应的,如果是请外部安装单位为贵公司提供安装服务,贵公司可以向该单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发生退货的,应根据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在63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违规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机动车企业名单公示制度的公告》的背景下,请问针对专营店赠送精品,按揭手续费收入及上牌验车费如何规避被定性为价外费用?专营店如何操作才能合规合法?对于赠送的装饰等,本来已经包含在车价之中,这个只是4s店促销的噱头。对于上户过程中的上牌或验车费用,如果是出于促销您们承担或出于服务您们代办,这部分费用也是要交给车管所的,可以不在发票上反映,前提要满足增值税代收代付的规定。
我想请问下,19年保险归入税务局统一收取,个税的缴税基数跟保险缴费基数是否一致?比如一个人的工资组成=基本工资2500+岗位工资1500+交通补助500+电话补助500+餐费补助500+加班工资300+全勤奖200=6000,那么他的个税缴税基数是6000元,保险缴费基数应该是6000元还是4500元?望老师解惑,谢谢!
我单位员工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员工工资保险记入劳务费,计算工会经费的时候,这个劳务费能作为计税依据吗?这个劳务费不作为计税依据,因为这个员工属于劳务派遣公司的雇员。工会经费的计算依据是工资薪金总额,是根据工资所属期确定的,应当是计提数。以上对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帮助到您!
吴老师您好:公司注册地在宁波,社保由税务管理,在缴纳上月社保时,单位部分应缴2500和个人部分应缴纳1000,但有一个模块“非基本社会保险单位部分 费种 医疗保险基金收入 非基本人员单位部分 (医疗)本期应缴纳金额 ―849元”这一块以前是0,这月变成-849,总社保就交了3000-849为2151元,请问为什么会少交849,要怎么做账,十分感谢!我们也不知道这个内容代表的是什么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