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实际发生的、按规定取得扣税凭证、在规定时间内认证通过的进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超过当期销项税额的,跟其他企业一样,可以留抵到以后期间抵扣。和其他企业不同的,餐饮企业购入农产品按13%扣除进项,可以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依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二十一条,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依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6号公告,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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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portal.gd-n-tax.gov.cn/pub/gzsgsww/bsfw/bszt/ygz/ygzrdwd/201605/t20160520_93404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