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税地〔1991〕81号)第七条规定: “对既无数量又无金额的购销合同应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计税不到5元的不退税、不轧抵,超过5元的就差额部分补贴印花。”
据悉,因股权转让偷逃税款被追究刑事责任,在江苏省尚属首例。检查人员确认,王某在股权转让完成并获得收入后,一直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税款。2011年11月17日,因王某在规定期限内未完全履行缴纳税款的义务,徐州地税局稽查局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对王某做出了补缴税款的行政裁定。在被取保候审当日,王某提交了还款计划书,补缴税款1,045万元。鉴于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表示要积极缴纳尚欠税款,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我公司法人去世,他的股权由他女儿继承并由他女儿担任新的法人,我单位实收资本少于注册资本,那缴纳印花税时按实收资本的金额缴纳还是注册资本的金额缴纳 您好!
我看到有不少文章提到,购销合同是按合同金额60%作为计算印花税的依据,但是在税法二里并没有这个规定啊,到底该如何计算印花税呢?您所说的情况应该为核定征收情况下,核定的征收率。以上对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帮助到您。
A公司增发股份100万股,每股价格2元,对应总金额200万元。增发的股份由A公司的股东以持有B公司的股权作价500万元出资,其中200万入实收资本,300万元入资本公积。因此,A公司“实收资本”增加200万元和“资本公积”增加300万元,应当按照“记载资金的账簿”缴纳印花税,税率万分之五。因此,股权转让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税目“产权转移书据”。据上规定,A公司股东作为股权转移一方,依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应当没有争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规定,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汇总纳税企业的总分机构应按上述规定申报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注销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老师,请问印花税是在签订合同时,计提,还是在取得票时计提呢?印花税是在签订(书立)合同时计提的,如果无法确定合同总金额,可以先按照5元贴花,待确定金额后再按实际应缴印花税补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