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行,纳税申报为上月实发工资。分次申报或一次性申报不影响最终个税缴纳金额。。
跨年工资怎么理解?如果说先计提一个大概的数,在或2月份才能算出精确数字,将年终奖在2014年扣除,合法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本公告适用于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您若2014年12月预提、2015年2月发放的工资薪金支出可以在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
实务中,两个月份的工资一起发放,申报个税时候如何申报呢,一个月的工资实际是不要缴纳个税的,但是两个月一起发就需要缴纳个税了,例如一月份发放上年十一月份和十二月份的工资。感谢您的心热和提问。按照税法规定,实际支付工资的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次发2个月工资,应合计纳税,年底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但如果11月工应在12月发放,虽然没法但在1月申报纳税了, 12月工资1月发放,在2月申报纳税了,也是可以分别计算。
贵公司销售空调一并提供安装服务的,属于混合销售而不是兼营,安装服务也一并按照货物销售缴纳增值税,相应的,如果是请外部安装单位为贵公司提供安装服务,贵公司可以向该单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发生退货的,应根据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1、人员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由此可以得出,研发人员中的残疾人员工资费用也可以同时享受研发费用150%加计扣除和残疾人员支付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人员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老师您好,新成立一家劳务公司,经营范围为建筑劳务分包,在国税局核税时选择的是060803人力资源服务中的劳动力外包,6%的一般纳税人,在实际工作中,大部分临时用工是不选择公司为其购买社保的,但公司又要把这部分工人工资作工资薪金处理,按3500作为个税的扣除标准,那么公司应当如何操作,政策依据?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只要属于因任职或者受雇而产生非独立劳动,则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我们12月工资表没做出来,预提了工资,实际发放时候与预提的差了一点,现审计提出差异部分要做预提调整,这个一定要调么?虽然贵公司预提工资差额差了一点,但是如果你多预提了,所得税就少缴纳了,税务局进行税务检查就会在这方面斤斤计较。、预提工资税前可以扣除是有依据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工资税前扣除的原则必须是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