瞿老师您好,我们是建筑业一般纳税人采用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想请问一下您建筑业的个人所得税是要报两种吗?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收入和职工工资的个人所得税吗,如果没按时申报是不是要罚款啊?我看我们公司的状态是正常的,之前会计一直没报过个税,我是不是应该去税务局补报?麻烦您了
国家曾经对建筑业个人所得税进行明确,由总机构全额申报个税的,工程所在地不能在核定征收个税,但实际落实不到位。不同地区税务机关对建筑企业员工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可能不同,一些地方照样要求按照收入额的一定比例代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文的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按以下方式操作:
1. 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 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3. 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需 要掌握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及时提供。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对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已纳税工资、薪金所得重复征税。两地税务机关应加强沟通协调,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
但实际操作中,通常涉及两次个人所得税,一是项目所在地,由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直接按照工程额的一定比例扣缴个人所得税,二是机构所在地,按照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据实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且多数税务机关实际执行时,也不予扣除。
贵公司如果已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文的规定操作,不存在税务风险,如果没有,应及时了解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操作要求,按规定补充申报,避免日后的罚款(或者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