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设立公司时,可能会发生因正在核名阶段等原因,导致取得的发票无法开具预成立的公司的名头,此种情况,据本人所知,并无统一明确的政策规定。
有的地区的税务机关认为,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应属于股东为设立公司的费用,应计入预设立公司股东的费用;有的地区税务机关认为,在发生此类费用时,可先取得收据等付款凭据,待公司正式成立时,再换开发票,而发票抬头不是公司名称的,不能税前扣除;有的地区税务机关对此掌握比较宽松,认为此种费用难免会发生,可以税前扣除,但是此种情况税务机关在回答咨询时,一般不会轻易回答可以。
个人认为,此种情况税前扣除有一定的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