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首先,上述情形确实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但是,一是上述规定使用了“可以处……罚款”的措辞,而非绝对术语;二是相对于专用发票来讲,普通发票并非特别重要,因为不能直接抵扣增值税额。因此,建议您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看能否少罚或者不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