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这样不可行,税务会认为有失公允,可能会调整关联方交易金额,这样操作有税务风险。
关于企业所得税关联交易转让定价的实务操作经验一家500强跨国公司,其高科技产品在中国市场的占有率超过60%。说到转移定价,主要涉及的问题是:中国分部采购原料的定价,支付控股公司专利权使用费的定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完税价格办法》定义:特许权使用费,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权利人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者销售权的许可或者转让而支付的费用。符合一定条件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计入完税价格,在货物进口时向海关申报。
确实,上述情况属于关联方。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定义,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具有此种关系属于关联方。关联交易并无不妥,按照税法规定报备、纳税调整即可。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假设甲公司所在地所得税率为25%,乙公司所在地所得税率为35%,不考虑关税和税收抵免优惠政策等因素,甲公司转让商品给关联公司乙公司,销售成本为18,000美元, 乙公司对外销售商品价格为38,000美元;甲、乙公司当期的经营费用均为2000美元,在假定转让定价分别为26,000或32,000美元的两种情况下,要求: 分别计算甲、乙公司的毛利率、净收益率和公司所得税额。
我司为生产出口企业,年初与集团内的关联企业签订了一份年度销售合同,当时行业处于最低迷的时期,协议约定的价格较低,后续我司断断续续为该关联企业供货,价格都是协议价,产品均为出口,并按协议价报关和申报出口退税。后续由于行业回暖,产品市场价回升,我司的生产成本也增加,我司要求该关联企业给予我司一定金额的补贴,补贴金额为今年销售数量*协议价的20%,用以弥补前期价格的损失,若日后我司收到此笔补贴,该如何入账?在海关和出口退税方面又是如何处理?你好,问题已知悉!
公司是一家分销企业,从境外关联方购买货物后,卖给境内非关联方。根据集团的转让定价政策,我们应保证一定的利润率。目前由于卖给境内非关联方的价格低于从境外关联方进货的价格,需要做转让定价的调整来增加利润。您好, 您好,问题收悉,答复如下: 关于转让定价是否涉及增值税的问题,现在尚无统一明确规定。如果企业为了避免以后出现转让定价问题,而自行调整收入,个人认为,此时应涉及增值税问题。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具体操作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规定为准。
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的新《会计法》删除了关于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规定。《新会计法》把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改为“应该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会计证正式确定取消。这意味着,初级会计职称成为了专业会计人员的新门槛。丰富的经验与高含金量的证书是考核专业会计人员能力的重要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