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表现为:不属于现有技术(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表现为: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和实用新型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实用性表现为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并且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具有明显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