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是2-3次。
发明普陀专利实审阶段普陀专利局最多发送几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发明专利实质审查阶段最多发送几次审查意见通知书,这是没有规定的。
审查员在实质审查阶段发现专利申请存在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的问题时,就会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如果申请人接到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对审查员提出的问题做了解答和意见陈述并获得审查员同意,审查员在后续审查中也没有发现新的问题,就会发出授权通知书;但如果审查员在后续审查中又发现了新的问题,就会再次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
因此,到底会发出几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是没有固定答案的。
一、徐汇专利申请人变更费用有哪些
1、缴费法律依据:《徐汇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向**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时,应当缴纳下列费用,“(一)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优先权要求费;(二)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复审费;(三)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年费;(四)恢复权利请求费、延长期限请求费;(五)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前款所列各种费用的缴纳标准,由**价格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会同**专利行政部门规定。”
2.缴费程序:《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费用,可以直接向**专利行政部门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或者以**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方式缴纳。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的,应当在送交**专利行政部门的汇单上写明正确的申请号或者专利号以及缴纳的费用名称。不符合本款规定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直接向**专利行政部门缴纳费用的,以缴纳当日为缴费日;以邮局汇付方式缴纳费用的,以邮局汇出的邮戳日为缴费日;以银行汇付方式缴纳费用的,以银行实际汇出日为缴费日。多缴、重缴、错缴专利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自缴费日起3年内,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退款请求,**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予以退还。”和第九十五条,“申请人应当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或者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和必要的申请附加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其申请视为撤回。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缴纳申请费的同时缴纳优先权要求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二、缴费注意事项
1、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款,应当在汇款单附言栏中或者汇款用途栏中写明正确的申请号或专利号及费用名称。正确的申请号或专利号应为9位(2003年10月1日之前申请的专利)或13位(2003年10月1日之后申请的专利),不得缺位,最后一位校验位前的小数点可以省略。例如:9位申请号可写成 9910xxxx.2或者9910xxxx2;13位数申请号可以写成200510xxxxxx.1或者200510xxxxxx1。所缴的费用名称可以用简称(见专利费用标准)。
2、缴费人通过银行或邮局缴付专利费用时,应当在汇单上写明正确的申请号或者专利号和缴纳费用的名称(或简称)。缴费人汇款时收到银行或邮局汇款凭证,应认真核对申请号或专利号以及缴费人通讯地址和邮政编码,这些信息在以后的程序中是有重要作用的。费用不得寄到专利局受理处。
3、通过银行或者邮局汇款,如需发传真,应在汇款当日,将汇款单复印件及申请号或专利号、费用名称、分项金额、邮编、地址、收件人信息,发至收费处。此办法是对未在汇款时注明上述必要信息的补救方式,不具有法律效力。银行汇付:开户银行:户 名:帐 号:邮局汇付:收款人姓名:商户客户号地址:邮编:
4、费用的查询:当事人汇款后未收到专利局收费收据需要查询的,可电话查询,查询时效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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