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买卖双方因种种原因将已达成的二手房买卖协议撤销并将房产退还卖房并未办理产权证且交易行为已过了三四年,请问卖房缴纳的不动产营业税能否退税,法律依据是什么?【房地产】
一、关于交易认定
如上所述,虽然房屋并未过户,但营业税暂行条例并未明确销售不动产交易成立的条件。因此,应当执行其他标准。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商品销售确认条件: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如果交易成立
根据上述描述,交易行为已过三四年,如果其间已经履行合同约定,房款已经支付,房屋钥匙已经交给买房一方并由其控制,则此项交易已经成立,纳税义务已经产生。而这时退还,相当于另一项交易行为;上次交易税款不能退还,本次另应依法纳税。
三、如果交易并未成立
就是说,此项交易并未实质完成,不符合上面的条件,则属于销售撤销,税款可以依法退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十三)2.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