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的5月1日之前的建设项目属于老项目,那么对于总包来说,5月1日之前与开发商所签订的相关施工项目,也属于老项目,那么5月1日以后又签订的该项目的一些工程项目,属于新的还是老的呢?如果总包又分包出去,对于分包商来说,新老项目又如何界定呢?
该问题各地的口径不太一样。我个人的观点,对于同一施工许可证后续补充的一些工程合同,属于老项目;为老项目服务的新签订的分包项目,同样可以选择按老项目处理。
以下是部分地区对新老项目界定的口径,供参考,具体以贵公司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为准。
上海市国税局
建筑业26个热点问题
七、一个建筑工程总包已经满足老项目认定条件,实行简易征收,下游分包如何鉴定是否实行简易征收未予明确,现实情况是5月1日之后,很多老项目陆续与下游分包签订合同,但确属“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此类分包单位可以按老项目实行简易计征吗?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总包方按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其与分包方在5月1日后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方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开工日期在4月30日之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总包方按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其与分包方在5月1日后签订分包合同,分包方不可以按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
上海市国税局
营改增试点工作专题问答(二)
2.营改增后,如果上包对业主还采用老项目简易征收方式作业,但其下包承接分包案已于2016/5/1之后签约及开工,那下包可采用新项目方式进行预缴开11%增值税专用发票吗?那还存在上包先去预缴后,再拿抵扣单给下包去抵扣的问题吗?
答:(1)上包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下包可根据规定自行选择是否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上下双方可分别适用不同的计税方法。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因此上下双方预缴时应仅就自己实际的工作量缴纳增值税,不存在上包先去预缴后,再拿抵扣单给下包去抵扣的情形。
上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
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第二期)
三、一个项目甲方和乙方签订了合同,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日期在4月30日前,5月1日后乙方又与丙方签订了分包合同,丙方是否能能够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财税(2016)36号文规定,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丙方提供的建筑服务业务实质来看,是在为甲方的建筑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所以按照政策规定,丙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湖北省国税局
营改增政策指引第一辑
34.一个项目甲方和乙方签订了合同,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日期在4月30日前,5月1日后乙方又与丙方签订了分包合同,丙方是否能能够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财税(2016)36号文规定,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丙方提供的建筑服务业务实质来看,是在为甲方的建筑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所以按照政策规定,丙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湖北省国税局
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一)
17.一个项目甲方和乙方签订了合同,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5月1日后乙方又与丙方签订了分包合同,丙方是否能能够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财税(2016)36号文规定,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丙方提供的建筑服务业务实质来看,是在为甲方的建筑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所以按照政策规定,丙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山东省国税局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七)
七、建筑分包合同老项目的判断问题
纳税人提供的建筑分包服务,在判断是否是老项目时,以总包合同为准,如果总包合同属于老项目,分包合同也属于老项目。
例如:一个项目甲方与乙方签订了合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5月1日之后,乙方又与丙方签订了分包合同,则丙方可以按照建筑工程老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二)
三十一、关于建筑分包合同老项目的判断问题
提供建筑服务新老项目的划分,以总包合同为准,如果总包合同属于老项目,分包合同也应视为老项目。
例如:一个项目甲方和乙方签订了合同,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日期在4月30日前,5月1日后乙方又与丙方签订了分包合同,丙方可以按照老建筑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丙方提供的建筑服务从业务实质来看,是在为甲方的建筑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所以按照政策规定,丙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