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的规定
老师,劳务派遣公司实行差额征收,增值税按差额计税,企业所得税如果税务机关核定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收入按全额还是按差额计算呢?关于印发《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指引》的通知第七条、第八条规定: ü 30号文第六条“应税收入额”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的应税收入。
青浦公司变更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组织形式、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的变更。青浦公司变更设立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即公司设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与购买劳务支出在涉税方面有哪些区别?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属于企业聘用的、有固定岗位的受雇员工的非独立劳务所得,员工不涉及流转税,支付时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前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按规定扣除;而购买劳务支出,提供方根据提供劳务(服务)性质涉及流转税,支付时按“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前作为成本费用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的规定: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请教大神:关于劳务派遣工的工资这块,国税2012第15号文件说,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这里只是说准予”,而不是应,那我可不可以理解为,放不放到工资薪金科目,用人单位可以自己决定?谢谢您的信任与提问, 不是这样的,准予的意思是可以的意思,意思是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可以在税前列支的。当然,您如果少列了,导致应纳税所得额增加,自己多交企业所得税,税务也不会干预。
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未在职工薪酬中核算,错误的列入劳务费用,使得影响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限额标准计算,有可能造成企业多缴企业所得税。因福利费、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的限额是根据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的,如果少计了职工薪酬,那么会造成扣除限额减少,从而所得税前扣除额减少,企业所得税金额增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