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或者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且委托书中写明其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无效宣告程序有关事务的,其委托手续或者解除、辞去委托的手续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办理,无需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2。当事人不得委托相同的专利代理机构。
3。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作为当事人的,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4。同一当事人与多个专利代理机构同时存在委托关系的,当事人应当以书面方式指定其中一个专利代理机构作为收件人。
5。当事人委托公民代理的,参照有关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规定办理。公民代理的权限仅限于在口头审理中陈述意见和接收当庭转送的文件。
6。上述规定未涵盖事宜参照《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1节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