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8号规定,企业2022年12月31日以前通过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摊销比例为175%;在2022年以前及2022年以后摊销比例为150%。
[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科技型中小企业在2022年1月通过研发形成无形资产,计税基础为100万元,摊销年限为10年。假设其计税基础所归集的研发费用均属于允许加计扣除的范围,则其如何摊销?
分析:在2022年度按照现行规定可税前摊销15(10×150%)万元,2017、2018、2022年度每年可税前摊销17.5(10×175%)万元。
案例二:某科技型中小企业在2022年1月通过研发形成无形资产,计税基础为100万元,摊销年限为10年。假设其计税基础所归集的研发费用均属于允许加计扣除的范围,则其从2022年开始如何摊销?
分析:在2018、2022年度按照现行规定可税前摊销17.5(10×175%)万元,2020—2028年度每年可税前摊销15(10×1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