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你好,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但现在已申请税务简易征收,请问现在会计核算有什么变化?请问实行简易征收时是不是我收到发票无所谓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和以前的账务处理都是一样的吗?我想搞明白的是:房产老项目实行简易征收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我公司现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我现在的账面处理是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入账,没有扣掉税金部分的金额,这样操作是对的吗?比如我公司购买办公系统软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为1万元,那我入账时借:管理费用1万元,贷:银行存款。
我公司17年政策性搬迁收到补偿1300万,重新买地建厂,新购土地600万,新建厂房、办公楼宿舍楼及新厂内建设1300万,计划内的二期工程因为报建手续问题还未开工预计500万,土地已入无形资产并每月进行摊销,新购建的固定资产也在正常计提折旧,无其他搬迁损失或收入,请问我现在应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申报纳税怎么处理?感谢您的信任和提问。
老师,您好,我公司是从事农业的企业,免企业所得税,修铁路占有了我公司的土地,也给了公司一定的补偿,请问这部分营业外收入要交企业所得税吗 您好,公司是从事农业的企业,所谓的免企业所得税,并不是全部企业免企业所得税,而是从事农业项目的所得免企业所得税,而且要单独核算农业项目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才能享受农业项目所得免税。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如果利率较高的话,在账务上怎样处理比较好?您好,第一问属于法律上的问题,我只能提些个人看法。个人意见,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个人借款,与其他行业的企业向个人借款的法律待遇应该是一致的。利率较高,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支出的部分,不能税前扣除。企业应取得个人在税务机关代开的利息发票,方可税前扣除。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具体建议咨询相关法律专业人士。
我们公司是流转农用地20年用于自建养猪场,请问从流转土地开始,整套分录怎么做 您好。会计分录如下: 1、购入 借:消耗性生物资产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2、发生的成本时 借:农业生产成本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3、待售的成品猪,从消耗性生物资产转入农产品 借:库存商品-成品猪 贷:消耗性生物资产 农业生产成本 4、出售成品猪 借: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政府因规划项目建设需要有偿收回我公司的一宗土地使用权,针对补偿款需要缴什么税?您好 需要缴纳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