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代理免增值税,需要按规定到税务机关办理免税备案手续(不是税务证明)。下面是上海税务机关的相关问答,供参考:
http://www.tax.sh.gov.cn/pub/SY/zcjd/jdxq/201408/t20140819_409905.html
七、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申请免税,应如何办理手续?
(一)纳税人提供国际货代服务申请免税的,应在免税申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应税服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备案手续。纳税人取得主管税务机关税务事项通知书同意备案的,无需按合同再次办理国际货运免税备案手续。
(二)办理备案时,应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信息申报表》;
2.加盖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印章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外商独资船务公司经营许可证书》(核查原件后退还,留存复印件);
3.与委托人、其他代理人的国际货运代理合同(或协议、业务委托书、订单、确认书、指令信等形式订立的形式合同)(核查原件后退还,留存复印件);
4.与委托人、其他代理人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证明(核查原件后退还,留存复印件)。
八、纳税人是否可以先免税申报,后再进行备案?
符合免税条件的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才能享受免税政策。纳税人应在8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备案申请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减免税备案手续。从2014年10月1日开始(申报所属期为9月),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征收品目进行免税申报。未按规定办理国际货代免税备案手续的,一律不得免征增值税。为大陆与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