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七条规定,在计算12万元年收入所得时,对《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免税所得,以及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有关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中。主要包括以下三项:
1.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
(1)省级人民政府、**部委、**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规定免缴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2.《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3.《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简称“三险一金”)。
因此,在计算个人所得是否达到12万元时,符合上述规定的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