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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人员获得科技成果所有权应不存在税收障碍 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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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人员获得科技成果所有权应不存在税收障碍 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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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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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管法》规定,科研人员获得的科技成果所有权,包括部分所有权(即共有权),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科技成果所有权是一项财产性收入,且属于科研人员的工资、薪金,应当作为综合所得,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

从法理上讲,科研人员获得科技成果所有权应当依法按照工资、薪金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实际上,这不具有操作性。

首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就科研人员获得科技成果所有权(含部分所有权,以下同)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下发过通知或作出过规定,即没有任何操作规范。

其次,虽然科技成果所有权是一种财产权,但其价值难以确定,如果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那该以何标准计算个人所得税。其实,不存在这样的标准,或者说,缴税标准是不明确的,也难以明确。

第三,如果要对科技成果所有权征收个人所得税,其征税难度很大,征税成本很高,监督管理成本也很高。如果要征税,是不经济的,征收成本可能比预期征收的税收还高。

第四,退一步讲,如果要求科研人员就所取得的科技成果所有权缴纳个人所得税,科研人员没有将其变现就要以现金形式缴纳个人所得税,是不合理的,会增加科研人员的纳税负担,产权激励的措施就会因此而落空,是不符合国家税收政策导向的。

第五,即使要严格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管法》执行,也应该采取递延纳税方式,即先不征税,在该科技成果转化变现以后,按照其全部变现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这种方式不会影响国家收税的损失,只是延迟征收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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