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这一规定可以理解为,科技成果持有人应当以科技成果所有权作价投资。
高校院所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给科技人员,并与科技人员约定,由科技人员以自己的名义作价投资,并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中提取一定数额或比例返还给高校院所。这种情况是高校院所行使职务科技成果的处置权,并与科技成果转化的投资人、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设立的企业不发生直接的关系。
我公司租用了一个商业用房,该房系A村民委员会利用其集体建设用地投资兴建,该土地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但不能转让 。我公司租用上述房产时按当地街道及区县人民政府的要求签订了相关租赁合同,街道在合同上进行了鉴证。您们首先要确认您们租用的土地是否在当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如果不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则不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如果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则需要您们公司作为实际使用单位缴纳土地使用税。
有个税务问题请教下:我单位以一块土地使用权出资,对外投资入股,原来营业税是免税的,现营改增后,不知道是否要交增值税及附加,如何交?这块土地使用权是2006年购入,原价908万,现以评估价2993万入股,除了土地增值的企业所得税,印花税之外不知还要交什么税,谢谢!
主要对接受投资有什么不同影响?股东以厂房出资分红和出租厂房收取租金这两种方式都有什么优势?但对股东来说,如果股东是公司制企业,则接受投资分红不需要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收取租金的话要作为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股东以厂房出资需要哪些资料,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啊?
高校院所将职务科技成果划拨给其独资的公司,以该公司的名义作价投资。《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通过资产划拨等方式将科技成果转移至本单位独资设立的负责资产管理的法人,并以该法人名义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划转”与“划拨”是同一含义。
我公司是农业产品初加工企业,2014年购得一土地并取得合法手续,2015年投资建厂房,2016年5月1日前取得建筑单位开具的建筑业统一发票。由于某种原因公司决定转让土地及厂房,请问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差额开具,厂房可以釆用差额开具吗?如允许的话,问题是评估价低于取得建筑业发票价啊。请老师指点迷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