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都是居民企业,2018年初完成股权转让手续,B在2018年度分配给A企业2017年度的股利时,作为A企业,算不算免税收入?例外的是不是只有 → 对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不符合上述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应按规定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相关规定,企业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综上所述,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除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外,其他皆可作为免税收入。即:投资于所有非上市公司(并无时间限制)和投资于上市公司(需要连续持股满12个月)所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皆可享受免税收入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