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领来客户,A负责签订合同,后续服务,收取佣金,两家按加盟协议分成。这样,B公司的人工费就涉及到所得税,会造成多交税。作为加盟关系,一定有一家是品牌提供方。第二种做法,是符合税法规定的。且小规模纳税人月收入3万元是可以免增值税的,且企业所得税可以享受小微企业的减免优惠政策。第三种办法明显属于违反税法和会计原则规定的,不应采纳。
计划许可并非是对专利权人专利的剥夺,所以仍应向专利权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一种情况是对我国的国有单位所持有的专利,**有关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计划,有权决定本系统内或者本辖区内。另一种情况是对我国的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所有的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推广应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报**批准后,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
我们是一个出口企业,境外机构帮我们介绍客户我司应支付的出口货物佣金属于哪一类别呢?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分类,此属于营改增“销售服务——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适用增值税税率6%。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司是生产出口企业,在香港有一家销售公司,销售公司与境外客户签订销售合同,我司再与香港销售公司签订销售合同。您好,向香港销售公司支付的索赔款不需要扣相关税费。但索赔款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并且是购买方收取,不属于销售额的价外费用概念,因此不需扣缴增值税。需要注意的是,支付境外索赔款扣缴税费的问题,据我本人所知,有的税务机关规定要扣缴企业所得税,当然我本人认为其执行是错误的,但是也要注意此种情况。
老师您好,我公司现在还是小规模企业,我是建筑公司,客户汇入的款都是转入基本户,老板娘为了方便取钱,把基本户的钱都转入个人卡里来支付日常的费用支出和小额的材料采购的款项,基本户的钱就是留点扣税款和交社保的,其余都是转出来了,这样做会存在税务风险吗 此种现象目前很普遍,但极不规范。
我们公司在国内采购了模具,是为了海外客户生产产品的。实际业务处理时,没有将模具的费用分摊到产品的售价中进行报关,如果现在想回收这部分款项,客户直接将货款支付给我公司,我们是否需要另外去缴纳增值税?学员您好,很感谢您的提问,同时也考虑到这个问题比较复杂,为避免我们给您的建议不能落地实施,我们已经在积极寻找多位老师整合具体的方案给到您,因此我们的老师还需要花一些时间来处理。再此也非常抱歉还需您继续等待一段时间,造成您的困扰非常抱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