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受益原则计入成本费用科目,明细可以是劳保支出;员工按公司规定领取工作服,不属于员工的所得,不涉及个人所得税。
1、工作服属于劳保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二条的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所述“统一制作”包括企业自己制作或委托其他企业定制,只要按照统一标准定做或购买的服饰都属于这一范畴。 如果企业为职工在市场上购买的服饰不是用于统一着装,属于员工福利的,应作为福利费限额内税前扣除。
参考苏地税规[2011]13号文的规定,劳动保护支出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用品提供或配备的对象为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
(2)用品具有劳动保护性质,因工作需要而发生;
(3)数量上能满足工作需要即可;
(4)以实物形式发生。
2、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员工按公司规定领取工作服,不属于员工所得。个人所得税法采用的是正列举方式,只对列明的项目征税,员工没有所得,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