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是一家电子科技工程公司有个老项目是工程安装,现在才开票按3%开增值税普票300万,在施工地交税金87378.64元(老板刷的卡),请问我这个会计分录怎么做。没接触过外管证业务。
您好,营改增后,销售建筑服务纳税人在建筑服务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会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可扣除已经在异地预缴的增值税。
在异地预缴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87378.64
贷:其他应付款——老板姓名87378.64
偿还老板垫付税款时:
借:其他应付款——老板姓名87378.64
贷:银行存款87378.64
在机构所在地申报时:
借 :应收账款3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912621.36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87378.64
由于在异地已经预缴了87378.64元的增值税款,因此在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纳增值税额为87378.64-87378.64=0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17号)
第五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第八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