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机构(香港一家企业)为我司提供咨询服务(境内机构),对方提供形式发票,我司对其付款是否要履行代扣代缴税费的义务?如需代扣代缴,涉及哪些税种,税率是多少?能否提供相关政策条款?
一、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二条(十三)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鉴证咨询服务免征增值税。下列情形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鉴证咨询服务:1.服务的实际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因此,此项业务应当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十五)扣缴增值税适用税率。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鉴证咨询服务6%)扣缴增值税。
另外,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1985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1985年及1986年以来**及**财税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法规、规章、政策同时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因此,应当按照实际缴纳增值税额按照规定比率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7%、5%、1%)、教育费附加(3%)等附加。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既然向位于境内的本公司提供服务,则属于境外机构取得境内所得。
若该机构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适用税率为20%,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