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另一合伙人成立一个新公司,注册资本两百万,协议约定注册资本我们出,对方以专利技术投资入股,考虑到专利入股需要评估,手续很麻烦,所以工商登记时,就都是以现金出资认缴。现在新公司开始运营,需要补足投资款,而这笔钱全部都是由我们出的,相当于就是我们代合伙人缴了投资款,请问这一业务怎么处理合适?可能涉及到税务风险是什么?
实在不好意思,这个问题需要您补充一下。
您提到,“注册资本两百万,协议约定注册资本我们出”,从这句话理解,全部注册资本都是由本公司出资,而后事实也是这样。则本公司持有本公司100%股份;而对方再以专利技术出资入股,则相当于增资,注册资本不再是二百万。从上面描述是这样,但我猜想您的意思并非如此。
请您明确一下,注册资本是总共二百万,还是二百万元加上后来的专利技术作价部分(那就不是二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