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股东甲乙丙都没出资的条件下,在形式上乙将部分股权平价转让给甲和丙,可乙面临交20%个得税。有没有更好办法?
能否无偿或低折扣转让股权?受赠人丙会不会也要交高额个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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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不可以的,若是转让价值明显偏低,税务机关有权核定转让价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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